各該主管機關為調整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種類、項目,或因培訓實際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得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遷調作業,並由校長聘任;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是指各級學校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任運動教練的遷調作業,並由校長進行聘任。這項條文的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各級學校的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體育運動的發展情況或其他需要調整專任運動教練的聘任情況,並且由校長負責進行聘任。具體的相關規定則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制定。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運動教練的聘任符合學校體育運動的發展需求,並且由有權負責該項任命的校長進行聘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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