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1條,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時,可以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並於一校專任。各級學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的條件、比率、權利義務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定之;在專科以上學校,則由各校自行定之。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17)。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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