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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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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並於一校專任。
  2. 2.各級學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之條件、比率、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1條,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時,可以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並於一校專任。各級學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的條件、比率、權利義務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定之;在專科以上學校,則由各校自行定之。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17)。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7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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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並於一校專任。各級學校合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