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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並於一校專任。
  2. 各級學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之條件、比率、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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