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對各級學校或本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提起申訴。
根據當前提供的法規資料,可以推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9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專任運動教練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有權提起申訴。 2. 該申訴程序適用教師法的相關規定,可能包括相關的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 3. 在申訴評議時,應邀請體育專業相關人員列席諮詢,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教師法第29條第1項,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這條法條確定了教師在遇到違法或不當的措施時有權提出申訴,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將負責處理這些申訴。 根據教師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教師申訴之程序包括申訴和再申訴兩個級別。這條法條確定了教師提出申訴時所需遵循的程序,包括申訴和再申訴。 根據教師法第32條規定,申訴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這條法條確定了申訴評議決定的法律效力,並要求相應的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和監督執行。 綜上所述,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9條確定了專任運動教練在遇到違法或不當措施時可提起申訴的權利,並將該申訴程序視為教師法相關程序的一部分。在申訴評議時,應邀請體育專業相關人員列席諮詢,以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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