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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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大專院校競技運動,提高大專院校學生運動水準與競爭實力,特舉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 (以下簡稱大運會) 。 大運會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並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之監督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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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的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進行辦理,并受到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監督與考核。《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的第1條目的是為了發展大專院校競技運動,提高大專院校學生運動水準與競爭實力,並且強調該準則的適用性及行政委員會的監督與考核。根據這些法規,大運會的舉辦及相關事項應該遵從本準則的規定,並接受行政委員會的監督與考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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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