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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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會結束後,主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撰寫報告書,其內容應包含籌委會組織成員、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名單、舉辦種類 (項目) 競賽成績、參賽人數統計表 (以參賽單位統計) 、競賽人數統計表 (以競賽種類統計) 、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一覽表及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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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9條,主辦單位在大運會結束後六個月內需撰寫報告書,報告書內容應包含以下項目: 1. 籌委會組織成員名單 2. 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 3. 參賽單位人員名單 4. 舉辦的運動項目種類 5. 競賽成績 6. 參賽人數統計表(以參賽單位統計) 7. 競賽人數統計表(以競賽種類統計) 8. 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一覽表 9. 檢討與建議 這些資料將有助於評估和回顧大運會的舉辦情況,並提供對未來的改進建議。 參考資料:「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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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