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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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中運優勝組隊單位、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狀及獎牌二種;其頒給規定如下: 一、錦標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者;其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 二、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 三、競賽項目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 2.前項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四分、二分及一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分數相同者,以金牌數計,次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
- 3.第一項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二隊(人)至三隊(人):一名。 二、四隊(人):二名。 三、五隊(人):三名。 四、六隊(人):四名。 五、七隊(人):五名。 六、八隊(人):六名。 七、九隊(人):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八名。
- 4.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經資格審定或參加選拔之隊(人)數為準。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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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1條的規定: 1.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主辦單位根據籌辦成效進行辦理,這是指主辦單位對於承辦單位在籌辦過程中的表現給予的獎勵。承辦單位需根據該活動的籌辦成效,由主辦單位進行評估並給予獎勵。 2. 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的獎勵由承辦單位根據其規定進行辦理,這是指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的籌辦工作中有優異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獎勵。承辦單位會根據其規定,對有功單位和個人進行評選和獎勵。 3. 組隊或組團單位職員及選手的獎勵由各組隊或組團單位根據其規定進行辦理,指的是各組隊或組團單位在比賽中表現出色的職員和選手所獲得的獎勵。各組隊或組團單位會根據其自己的規定,對出色表現的職員和選手進行評選和獎勵。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3524&s=1&id=195814 2. 108年度臺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辦法:https://info.gov.taipei/News.aspx?n=EEFDA6F4C510F337&sms=E086226561C71720 3. 109年新北市國民中學運動會計分規則:https://sports.ntpc.edu.tw/files/admin/0E03/SportsGame/g-2019_sjlr4474712049770384352/國中運計分規則-download-5d63a91d969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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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按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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