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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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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全障運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 二、戶籍:參加競賽性活動者,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障運註冊截止日為準。 三、年齡:依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五、身體狀況:擬參加競賽性活動者,應經綜合醫院以上之醫院檢查,取得健康檢查證明;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保證選手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2. 2.全障運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各運動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等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1條,參加本賽會的選手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選手必須是身心障礙者。 二、選手在其代表參賽單位的行政區域內應有連續三年以上的戶籍,計算戶籍期間以本賽會註冊截止日為準。 三、年齡要符合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的年齡規定。如果選手未成年,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已婚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 四、如果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的同意。 五、選手需要接受綜合醫院或更高級別醫院的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檢查證明。選手在選手保證書上需要保證自己適合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根據競賽規程、技術手冊和體位分級基準等相關規定,籌備處審查選手的參賽資格,不符合審查資格的選手將不得參賽。 參考資料: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1條

  • 期間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具結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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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1 條規定:「參加全障運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 二、戶籍:參加競賽性活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