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1條,參加本賽會的選手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選手必須是身心障礙者。 二、選手在其代表參賽單位的行政區域內應有連續三年以上的戶籍,計算戶籍期間以本賽會註冊截止日為準。 三、年齡要符合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的年齡規定。如果選手未成年,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已婚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 四、如果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的同意。 五、選手需要接受綜合醫院或更高級別醫院的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檢查證明。選手在選手保證書上需要保證自己適合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根據競賽規程、技術手冊和體位分級基準等相關規定,籌備處審查選手的參賽資格,不符合審查資格的選手將不得參賽。 參考資料: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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