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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賽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競賽性活動:以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nParaGames) 舉辦之競賽種類及項目為限。 二、聯誼性活動:以與體育相關之活動為原則。
  2. 本賽會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身心障礙類別、場地設施及經費籌措等條件規劃,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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