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3條的規定: 1. 本賽會的競賽規程由籌備處起草,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則由籌備處與相關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團體共同制定,然後一同提交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再報本部核定。 2. 籌備會應該在比賽前一年公告上述競賽規程,並在比賽前半年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 參考資料: -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取自:https://www.cpami.gov.tw/ch/home.jsp?id=49&parentpath=0,3,48#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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