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4條規定了有關競賽場地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競賽場地的選擇應以承辦單位現有的競賽場地為原則,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機關或學校提供支援。此外,競賽場地的確定也需要由籌備處邀請全國性體育團體進行勘察認定,如果有爭議,則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做出最終決定。如果承辦單位因為各種原因需要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則應事前報本部獲得同意。 參考資料: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https://yda.taipei/home/Attachment/PublicationContent/49419e96-a53e-4e63-931d-32018241cb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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