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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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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障運技術人員,得由帕總、聽體協、智體協推薦具有該運動專才者,送籌備處審查,由籌備會聘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7條,本賽會的技術人員可以由殘總、聽體協、智體協推薦具有相關運動專才的人,送交籌備處審查,並由籌備會依法聘任。 相關資料可參考: 1.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https://www.cpa.org.tw/download.php?index_id=610&filename=3834_9f5e8499.pdf) 2. 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推廣(https://www.sports.org.tw/frontsite/download/download01/download4z/2a1ab5fa7dbeda16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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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7 條規定:「全障運技術人員,得由帕總、聽體協、智體協推薦具有該運動專才者,送籌備處審查,由籌備會聘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