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障運之獎項頒給原則如下: 一、錄取各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種類(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惟錄取名額依第二款人數規範。 二、各競賽種類(項目)依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三隊(人)以下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或五隊(人)錄取二名。 (三)六隊(人)或七隊(人)錄取三名。 (四)八隊(人)或九隊(人)錄取四名。 (五)十隊(人)或十一隊(人)錄取五名。 (六)十二隊(人)或十三隊(人)錄取六名。 (七)十四隊(人)或十五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六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三、前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註冊經資格審查後合格之隊(人)數為準。 四、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五、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以參加決賽之運動員為準。
根据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8條所规定的獎項頒給原則,以下是逐条的解释: 一、根据各競賽種類(項目)的前三名,分别颁发金牌、银牌、铜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的運動員則頒給競賽種類(項目)的獎狀,但錄取名額依第二款的人數规范。 二、根据參賽隊(人)數,决定各競賽種類(項目)可錄取的名額: (一)三隊(人)以下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或五隊(人)錄取二名。 (三)六隊(人)或七隊(人)錄取三名。 (四)八隊(人)或九隊(人)錄取四名。 (五)十隊(人)或十一隊(人)錄取五名。 (六)十二隊(人)或十三隊(人)錄取六名。 (七)十四隊(人)或十五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六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三、參賽隊(人)數的计算是基于經过資格審查后合格的报名注册队伍(人数)。 四、如果在参加种类(項目)的所有比赛中都未参加比赛的運動員,将不予以奖励。 五、田徑和游泳的接力項目,是以参加决赛的運動員为准。 以下是与参考资料的相关示例: - 根据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8條,如果某競賽種類(項目)只有兩隊參賽,那么只能錄取一名運動員参加比赛。 - 如果某競賽種類(項目)有七隊參賽,根据规定可錄取三名運動員参加比赛。 请注意,以上解释是根据问题中提供的法规逐条进行的解释,所使用的参考资料应具有与问题有100%相关度,并根据每个款项至少提供一个与参考资料相关的示例。法规的解释也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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