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9 條的規定,承辦單位應根據籌辦成效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勵,具體辦理方式由主辦單位(即承辦單位)依照其制定的規定進行。此外,參賽單位職員和選手的獎勵則由各參賽單位根據其制定的規定進行。 這表示獎勵的頒發不只限於承辦單位,也能針對參與籌備工作有功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參賽單位的職員和選手進行。具體的獎勵方式和標準則由各個承辦單位和參賽單位根據其制定的規定來決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