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0條,對於運動競賽中引起爭議的情況,可以提起申訴,申訴的處理方式如下: 1. 若在規則中有關於申訴的具體規定,則按照該規定進行處理。 2. 若規則中沒有明確規定,除非申訴涉及選手資格的疑義,否則由相關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技術)委員會做出判斷,並且這個判斷是最終決定。 3. 若相關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者涉及選手資格的疑義,則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做出判定,同樣也是最終決定。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臺灣體育協會公告之《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對於運動競賽中遇到爭議情況的處理,根據準則第20條所述,在規則有關申訴的具體規定時,應按照該規定辦理。 例如,在某項單項競賽種類的規則中明確規定了申訴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那麼申訴人應依照這些規定進行申訴,並由相關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技術)委員會根據規定進行審理和作出終決。 另一方面,如果在規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申訴的程序和要求,但申訴涉及選手資格的疑義,則由相關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技術)委員會根據其專業知識和權限,對申訴進行評估並做出最終的判斷。 而如果相關單項競賽種類的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者申訴涉及選手資格的疑義時,則由運動競賽審查會負責處理該申訴事項,並作出最終決定。 整體而言,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0條的規定,申訴的處理方式將根據規則有無具體規定或申訴是否涉及選手資格的疑義而有所區別,不同情境下將由不同的機關或委員會來做出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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