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1條,承辦單位在舉辦比賽時必須為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且辦理必要的保險。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比賽期間所有參與者的安全,並在意外事件發生時提供相應的保障。有關此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的舉辦準則,其中可能包含了具體的安全措施和保險要求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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