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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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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障運承辦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 二、承辦單位自籌款。 三、報名費收入。 四、廣告費收入。 五、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 六、賽會冠名權收入。 七、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入。 八、個人、團體或機構之贊助及捐助。 九、出售紀念物品之收入。 十、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2 條,該賽會的承辦經費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 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意指中央政府相關機關可提供資金支持給予該賽會。 2. 承辦單位自籌款:由承辦單位自行籌集資金用於賽會辦理。 3. 報名費收入:參加者報名參加比賽所支付的費用。 4. 廣告費收入:賽會透過廣告合作夥伴或贊助商購買廣告位的費用。 5. 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賽會將比賽的轉播權出售給媒體公司所獲得的金額。 6. 賽會冠名權收入:賽會將冠名權出售給贊助商所獲得的金額。 7. 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入:將品牌或標誌指定給特定商家使用所獲得的費用。 8. 個人、團體或機構之贊助及捐助:個人、團體或機構提供的金錢贊助或捐助。 9. 出售紀念物品之收入:賽會銷售紀念品所獲得的收入。 10. 其他收入:除以上列舉之外的其他經費來源。 這些經費來源可以保證賽會的營運順利進行,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根據賽會的需求和經費來源的不同,賽會可以制定相應的財務計劃和運作方式,以確保經費的合理利用和種類上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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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2 條規定:「全障運承辦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 二、承辦單位自籌款。 三、報名費收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