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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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1條,參加原民運的選手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以下規定: 1. 原住民身分:選手應根據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來確定其原住民身分。根據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身分需符合該法所定之認定標準。 2. 年齡:選手的年齡需依據傳統民俗運動競賽規則和各競賽種類的國際競賽規則。未成年選手在參加比賽前應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已結婚的未成年人除外。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被宣告為受監護或輔助的人,應取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的同意。 另外,根據準則第2條,原民運的選手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需依照競賽規程和各運動技術手冊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合格才能參賽。 以上解釋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1條及相關法規資料。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身分法法規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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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