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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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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之運動。 二、具優勢或屬團體性,適合推動於多數原住民族之運動。
  2. 2.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十七個競賽種類,並以前項第一款運動為主;其並不得低於舉辦種類總數二分之一。
  3. 3.原民運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地方特色、場地設施及經費籌措等條件規劃,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2條,該條共有3項規定。首先,原民運競賽種類分為兩類:一是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之運動,二是具優勢或屬團體性,適合推動於多數原住民族之運動。例如,傳統賽跑、划船比賽等皆可歸類於原住民特有的或傳統的民俗運動。 其次,根據第2項規定,前一款競賽種類的數量應佔總數的一半以上,換句話說,不得低於舉辦種類總數的2分之1,並且前一款和後一款競賽種類的總數不得超過17個。換言之,舉辦原民運的組織在規劃競賽種類時應該確保原住民特有的或傳統的民俗運動佔大多數。 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原民運的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根據地方特色、場地設施和經費籌措等條件進行規劃,然後提交籌備會審核後,再報本部核定。這意味著舉辦原民運的組織在規劃競賽種類時應考慮到當地的特色、場地設施以及經費情況,并向相關單位進行申報核定。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107年修正發布。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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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2 條規定:「原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之運動。 二、具優勢或屬團體性,適合推動於多數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