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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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2條,該條共有3項規定。首先,原民運競賽種類分為兩類:一是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之運動,二是具優勢或屬團體性,適合推動於多數原住民族之運動。例如,傳統賽跑、划船比賽等皆可歸類於原住民特有的或傳統的民俗運動。 其次,根據第2項規定,前一款競賽種類的數量應佔總數的一半以上,換句話說,不得低於舉辦種類總數的2分之1,並且前一款和後一款競賽種類的總數不得超過17個。換言之,舉辦原民運的組織在規劃競賽種類時應該確保原住民特有的或傳統的民俗運動佔大多數。 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原民運的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根據地方特色、場地設施和經費籌措等條件進行規劃,然後提交籌備會審核後,再報本部核定。這意味著舉辦原民運的組織在規劃競賽種類時應考慮到當地的特色、場地設施以及經費情況,并向相關單位進行申報核定。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107年修正發布。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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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