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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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民運競賽場地,應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 2.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
- 3.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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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4 條,其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1. 原民運競賽場地,應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根據本條第一項,原住民運動會的競賽場地應以承辦單位已經擁有的場地為主要依據。如果在承辦單位現有的場地無法滿足需求時,承辦單位可以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提供支援。 例如,如果某個原住民運動會在某個地區舉行,該地區承辦單位本身擁有一個適合舉辦運動會的場地,則應以此場地為首選。如果該場地無法滿足運動會的需求,則承辦單位可以和鄰近的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協調,看是否能夠借用其場地來支援舉辦運動會。 2. 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 根據本條第二項,競賽場地的選定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的全國性體育團體進行勘查和認定。如果對於該場地的選定有爭議,則由運動競賽審查會來做最終的決定。 例如,如果某個競賽項目需要特定的場地,比如田徑場、籃球場等,籌備處會邀請相關的全國性體育團體來評估場地是否符合要求。如果對於場地是否適合舉辦比賽有爭議,那麼運動競賽審查會會做出最終的決定。 3.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根據本條第三項,如果承辦單位因為某種原因需要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則需要提前報告主辦單位並獲得同意。 例如,如果因為天氣突變或其他突發情況,承辦單位需要更改原先計劃的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那麼他們需要提前向主辦單位報告並得到同意方可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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