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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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民運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原民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 2.原民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 3.原民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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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該條描述了原民運的開幕典禮和閉幕典禮的程序。開幕典禮包括奏樂、運動員進場、唱國歌、致歡迎詞、會長致詞、總統/代表致詞、宣布原民運開始、會旗進場、升會旗、運動員宣誓、裁判宣誓、聖火進場及點燃、禮成等步驟。閉幕典禮包括運動員進場、致詞、成績報告及頒獎、降會旗、會旗交接、下屆承辦單位表演、熄聖火、禮成等步驟。致詞部分的原則是不超過三分鐘,下屆承辦單位表演的原則是五至七分鐘。 舉例來說,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的資料,開幕典禮中的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的程序可以參考奧運會的開幕典禮,如奧運會的火炬傳遞和點燃聖火儀式。同樣地,閉幕典禮中的成績報告及頒獎的程序可以參考其他運動盛會如世界盃足球賽等的頒獎典禮。這些參考資料可以提供給主辦單位參考,以確保原民運的典禮程序達到規定的要求。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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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