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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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民運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單位團體獎: (一)競賽總錦標:依參賽單位參加各競賽種類各組所獲得之錦標名次換算積分數(第一名:四分;第二名:二分;第三名:一分),加總各競賽種類各組之總積分,頒發總積分最佳之前六單位獎盃。總積分相同時,以獲各競賽種類各組積分第一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三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以獲項目第一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六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其名次並列。 (二)各競賽種類各組錦標:依參賽單位於該競賽種類中所獲得之各項目名次換算之積分數,頒發前三單位獎盃。積分相同時,以獲項目第一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至第六名止;如積分仍相同時,其名次並列。 二、選手個人獎:按報名參賽隊(人)數之錄取名次規定,依第二項至第四項頒給。前三名頒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給獎狀;獎牌或獎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期程(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備會召集人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原民運會徽及本部備查文號。
- 2.前項第二款選手個人獎,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三隊(人):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錄取六名。
- 3.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人)數為準。但實際參賽隊(人)數未達三隊(人),取消比賽。
- 4.第二項依名次換算積分數,換算基準如下: 一、取六名時:第一名:七分;第二名:五分;第三名:四分;第四名:三分;第五名:二分;第六名:一分。 二、取五名時:第一名:六分;第二名:四分;第三名:三分;第四名:二分;第五名:一分。 三、取四名時:第一名:五分;第二名:三分;第三名:二分;第四名:一分。 四、取三名時:第一名:四分;第二名:二分;第三名:一分。 五、取二名時:第一名:三分;第二名:一分。 六、取一名時:第一名:二分。
- 5.原民運選手經有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盃或獎狀,應繳回原民運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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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8條,該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一、單位團體獎: a. 競賽總錦標:根據參賽單位在各競賽種類各組中獲得的錦標名次換算積分,頒發總積分最佳之前六單位獎盃。 b. 各競賽種類各組錦標:根據參賽單位在該種類競賽中獲得的各項目名次換算積分,頒發前三單位獎盃。 2. 選手個人獎: 根據報名參賽隊(人)數之錄取名次規定,頒給前三名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給獎狀。獎牌和獎狀上應記載該屆原住民族運動會的舉辦年份、承辦單位所在地和賽會期程。 3. 根據實際參賽隊(人)數,不同的參賽隊(人)數對應著不同的錄取名額。 4. 根據不同的預定名次,換算積分數也有所不同。 5. 如果選手因撤銷或廢止資格而被取消獎勵,則必須將已領取的獎盃或獎狀交還給承辦單位,並進行相應的遞補處理。 以上我們可以參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8條,該準則是根據原住民運動會的舉辦需要而制訂的,其中具體的獎項和競賽規則等都有相應的規定和細則。
- 原住民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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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