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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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 2.參與原民運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 3.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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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9條的規定,獎勵事項和辦理方式如下: 1. 承辦單位的獎勵:獎勵的授予由主辦單位(本部)依據籌辦成效來辦理。這意味著如果承辦單位在籌辦運動會時有卓越的成果,主辦單位可以給予獎勵。 2. 參與原民運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的獎勵:這些單位和個人在籌備工作中有傑出表現的,獎勵的辦理由承辦單位來執行,具體的辦法由承辦單位自行制定。 3.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的獎勵:每個參賽單位應根據自身的規定來辦理參賽單位職員和選手的獎勵,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方式由參賽單位自行制定。 依據這些準則,主辦單位可以根據籌辦成效獎勵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則可以根據有功單位和個人的表現進行獎勵,參賽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規定對職員和選手進行獎勵。這些獎勵的具體內容和辦理方式需要參與方自行決定和執行。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籌備工作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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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