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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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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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0 條有以下規定: 1. 若在運動競賽中有爭議,可以提起申訴。 2. 如果申訴的規則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則依照該規定辦理。 3. 如果申訴的規則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除非是關於選手資格的疑義,否則由各單項競賽的審判(技術)委員會進行判定,並且其判定結果是終局。 4. 如果各單項競賽的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者是選手資格有疑義的情況,則由運動競賽審查會進行最終判定。 這項法規提供了針對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中有爭議的申訴程序和判定標準。如果爭議是在規則中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依據該規定辦理。如果規則中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單項競賽的審判(技術)委員會進行判定,除非是關於選手資格的疑義,否則審判(技術)委員會的判定是最終結果。如果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者是選手資格有疑義的情況,則由運動競賽審查會進行最終判定。這些規定確保了運動競賽中的爭議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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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