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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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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1 條,承辦單位在舉辦比賽時,有以下的責任和要求: 1. 比賽場地、活動場所:確保場地和場所的安全,應該有適當的設備和設施,如安全圍欄、檢查站、急救設施等,以保障參賽者和觀眾的安全。 2. 參賽隊職員和工作人員:確保參賽隊的職員和工作人員有適當的安全術語培訓和守則,以確保比賽期間的安全。 3. 媒體工作者:為媒體工作者提供相對應的安全區域,以保障他們在報導運動會時的安全。 4. 觀眾: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如緊急疏散計劃、安全指示牌等,以確保觀眾在觀看比賽時的安全。 此外,承辦單位也要辦理必要的保險,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保障參賽者和工作人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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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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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1 條規定:「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