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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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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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21 條,承辦單位在舉辦比賽時,有以下的責任和要求: 1. 比賽場地、活動場所:確保場地和場所的安全,應該有適當的設備和設施,如安全圍欄、檢查站、急救設施等,以保障參賽者和觀眾的安全。 2. 參賽隊職員和工作人員:確保參賽隊的職員和工作人員有適當的安全術語培訓和守則,以確保比賽期間的安全。 3. 媒體工作者:為媒體工作者提供相對應的安全區域,以保障他們在報導運動會時的安全。 4. 觀眾: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如緊急疏散計劃、安全指示牌等,以確保觀眾在觀看比賽時的安全。 此外,承辦單位也要辦理必要的保險,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保障參賽者和工作人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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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