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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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辦單位應於原民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原民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 2.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處長。 四、參加原民運之地方政府首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六、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七、原民運舉辦競賽種類之團體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 3.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原民運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 4.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事宜。
- 5.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及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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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8 條,對於籌備會的成立和組成有以下要點: 1. 承辦單位應在舉辦原民運兩年前成立籌備會,負責辦理各項籌備事項。如果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則可以在舉辦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2. 籌備會的成員包括以下人員: - 承辦單位的首長,如果承辦單位是學校或團體,則為其代表人。 - 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的主管。 -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的處長。 - 參加原民運的地方政府的首長。 -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的秘書長。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秘書長。 - 原民運舉辦競賽種類的團體代表。 - 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3. 籌備會由承辦單位的首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規劃原民運的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來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可以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 4. 承辦單位除了設立籌備會之外,還應該設立運動競賽審查會,專門處理運動競賽的事宜。 5. 籌備會的組織章程和運動競賽審查會的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並提交委員名單給相關部門核定。
- 核定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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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