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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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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7 條,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這表示在承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單位獲得核定後需與主辦單位簽訂協議書,明確規定此單位在舉辦運動會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承辦單位能夠履行其職責並遵守相關的規章條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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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7 條規定:「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