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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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6條,這條規定共有兩項(款)。 根據第一項,如果申請期間屆滿時,沒有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則可以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後,核定為承辦單位。這表示如果沒有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其他的機構或團體可以提出申請承辦原住民族運動會,並由本部審核核定。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方政府沒有舉辦原住民族運動會的能力或意願,其他具有舉辦能力的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可以提出申請並被核定為承辦單位。 根據第二項,承辦單位在獲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計畫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前一條的各項細節。這表示承辦單位需要向本部提交一份計畫書,該計畫書應包括前一條中提到的各項內容。舉例來說,承辦單位在獲核定後,需要提供一份詳細的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預算、人員配置等等。這樣可以讓本部評估和監督活動的進行情況。 以上資料參考來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4 條條文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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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