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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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地方政府及議會、學校或團體之承辦具結書;其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支援場地情形者,並應提出各該支援單位之同意書。 二、預定舉辦日期。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四、競賽場地及資訊網路之規劃。 五、新聞中心、住宿、膳食及交通之規劃。 六、志工、醫療及保險之規劃。 七、經費籌編及財務之規劃。 八、第八條第三項原民運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組織之規劃。 九、運動禁藥教育及宣導工作之規劃。 十、籌備工作之預定進度。 十一、配合舉辦之藝文、表演、展覽及研討會之規劃。 十二、以往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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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5 條,地方政府在申請舉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時,需要向本部提報計畫書,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地方政府及議會、學校或團體的承辦具結書,如果有支援場地的情形,還應提出支援單位的同意書。 二、預定舉辦的日期。 三、預定舉辦的競賽種類、科目和項目。 四、競賽場地和資訊網路的規劃。 五、新聞中心、住宿、膳食和交通的規劃。 六、志工、醫療和保險的規劃。 七、經費籌編和財務的規劃。 八、籌備處組織的規劃,根據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九、運動禁藥教育和宣導工作的規劃。 十、籌備工作的預定進度。 十一、配合舉辦的藝文、表演、展覽和研討會的規劃。 十二、過去辦理大規模賽會的經驗。 十三、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9年修正。
- 具結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4 條條文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8 條條文
-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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