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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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體育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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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本辦法所定的事項,可以委由體育署辦理。例如,體育署可以負責辦理射擊比賽時的槍枝彈藥管理工作,確保參賽選手與觀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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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