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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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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體育署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本辦法所定的事項,可以委由體育署辦理。例如,體育署可以負責辦理射擊比賽時的槍枝彈藥管理工作,確保參賽選手與觀眾的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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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體育署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