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槍枝、彈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於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運送及清點之槍枝、彈藥,應通報目的地警察局;目的地警察局應依據通報資料列管;其有資料不符或未到達之情形者,應相互通報,共同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7條,若有人依照第12條和第15條的規定運送和清點槍枝、彈藥,該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應通報目的地的警察局。目的地的警察局應根據通報的資料進行列管,若發現資料不符或未到達的情況,則應互相通報並共同處理。 參考資料: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7條
- 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
-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