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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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
-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管理情形;發現有缺失時,應即命其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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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6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內政部及相關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的檢查。而第二項則規定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可以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的管理狀況。當發現管理有缺失時,應立即要求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 這一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本身。根據該法規,內政部和相關機構負責執行檢查,以確保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的管理符合法規要求。同樣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也有權隨時檢查這些設施的管理情況。如果發現有任何缺失,就需要立即要求改善,並通知內政部。 參考資料: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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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