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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
  2.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管理情形;發現有缺失時,應即命其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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