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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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槍枝、彈藥之提領,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從事射擊運動。 二、彈藥調借。 三、槍枝修理。 四、委託代管。
- 2.從事射擊運動,應於靶場內為之,並於當日活動結束後,將使用後之槍枝及賸餘彈藥,集中送回槍枝彈藥庫房。
- 3.前項槍枝、彈藥之領用,應設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領用人。 二、領用目的。 三、領用種類、數量及槍枝號碼。 四、領用起迄時間及使用地點。 五、其他領用相關事項。
- 4.槍枝、彈藥之存耗,應逐日登記於槍枝彈藥存耗統計表,於次月五日前報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並副知內政部、本部及庫房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5.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及槍枝彈藥存耗統計表,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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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這項法規針對射擊運動的槍枝和彈藥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以下限制和要求: 1. 槍枝和彈藥的提領限制: - 第一款:只有從事射擊運動、彈藥借調、槍枝修理和委託代管的情況下才可提領。 - 第二款:從事射擊運動的場合應在靶場內進行,活動結束後應集中送回槍枝彈藥庫房。 - 第三款:對於提領的槍枝和彈藥,應詳細在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上記載相關資訊,如領用人、領用目的、種類、數量、槍枝號碼、起迄時間和使用地點等。 - 第四款:槍枝和彈藥的存耗情況應每日登記於槍枝彈藥存耗統計表中,並在次月5日前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警察局報告,並副知內政部、本部及庫房所在地的警察局。 - 第五款: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和槍枝彈藥存耗統計表應保存三年。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射擊運動槍枝和彈藥的合法使用和管理,以提高射擊運動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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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