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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購買者得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請求退款;其請求權,自發行機構公布無效投注賽事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前項運動彩券係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發行機構應主動退款。
  3. 第一項無效投注情形,由發行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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