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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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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9條規定,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的運動彩券,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所約束。這意味著,透過這些方式購買的彩券,不享有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予的權益。 參考資料: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90001 - 消費者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立法沿革 2

(0980605 制定)

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立法理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特種買賣之規定,消費者具有七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惟因運動彩券具有其特殊性,為杜爭議,爰明定運動彩券虛擬通路購買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1110530 修正)

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消費者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除於第二條明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之契約外,並修正第十九條,明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並因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契約標的已包括商品及服務,同時刪除第十九條之一,爰修正本條援引之條次。

(0980605 制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特種買賣之規定,消費者具有七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惟因運動彩券具有其特殊性,為杜爭議,爰明定運動彩券虛擬通路購買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1110530 修正)

消費者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除於第二條明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之契約外,並修正第十九條,明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並因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契約標的已包括商品及服務,同時刪除第十九條之一,爰修正本條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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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