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9條規定,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的運動彩券,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所約束。這意味著,透過這些方式購買的彩券,不享有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予的權益。 參考資料: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90001 - 消費者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立法理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特種買賣之規定,消費者具有七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惟因運動彩券具有其特殊性,為杜爭議,爰明定運動彩券虛擬通路購買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消費者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除於第二條明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之契約外,並修正第十九條,明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並因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契約標的已包括商品及服務,同時刪除第十九條之一,爰修正本條援引之條次。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特種買賣之規定,消費者具有七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惟因運動彩券具有其特殊性,為杜爭議,爰明定運動彩券虛擬通路購買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除於第二條明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之契約外,並修正第十九條,明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並因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契約標的已包括商品及服務,同時刪除第十九條之一,爰修正本條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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