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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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保法第19條給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消費者七日解約權,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貨或書面通知即解約,無須理由也無須負擔費用。
Q · 網購後悔了,能退嗎?要付運費嗎?
能,七日內退貨或書面通知就解約,免理由免費用
依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網購、電視購物)與訪問交易(登門推銷)的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可解除契約,不需說明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含退貨運費)。但通訊交易有行政院公告的合理例外(生鮮、客製品、已拆封數位內容等);訪問交易則無例外。任何限制此權利的約定(如『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依第五項一律無效。
深度解讀
七天,不用理由,不用費用,退回去就好。這可能是全台灣最多人知道但最少人真正搞懂的消費者權利。消保法第 19 條給了通訊交易和訪問交易的消費者一個「無條件反悔權」: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或寄書面通知就算解約。你不需要說明理由,企業不能跟你收任何費用,包括運費。但魔鬼在但書裡。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行政院公告了幾類不適用的商品:易腐敗的生鮮食品、客製化商品、已拆封的數位內容等。訪問交易沒有這個但書,也就是說,業務員到你家推銷的東西,無論什麼品項,七天內都能退,沒有例外。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隱藏機制:企業沒依第 18 條告知你退貨權利?七天不是從你收到商品算,而是從企業補告知的隔天才算,最長延到四個月。第五項更是鐵板一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消費者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對價名詞
- 民法 第 259 條條文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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