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1. 1.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3. 3.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4. 4.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5. 5.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19條給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消費者七日解約權,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貨或書面通知即解約,無須理由也無須負擔費用。

Q · 網購後悔了,能退嗎?要付運費嗎?

能,七日內退貨或書面通知就解約,免理由免費用

依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網購、電視購物)與訪問交易(登門推銷)的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可解除契約,不需說明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含退貨運費)。但通訊交易有行政院公告的合理例外(生鮮、客製品、已拆封數位內容等);訪問交易則無例外。任何限制此權利的約定(如『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依第五項一律無效。

深度解讀

七天,不用理由,不用費用,退回去就好。這可能是全台灣最多人知道但最少人真正搞懂的消費者權利。消保法第 19 條給了通訊交易和訪問交易的消費者一個「無條件反悔權」: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或寄書面通知就算解約。你不需要說明理由,企業不能跟你收任何費用,包括運費。但魔鬼在但書裡。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行政院公告了幾類不適用的商品:易腐敗的生鮮食品、客製化商品、已拆封的數位內容等。訪問交易沒有這個但書,也就是說,業務員到你家推銷的東西,無論什麼品項,七天內都能退,沒有例外。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隱藏機制:企業沒依第 18 條告知你退貨權利?七天不是從你收到商品算,而是從企業補告知的隔天才算,最長延到四個月。第五項更是鐵板一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