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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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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2. 2.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要求企業在網購或登門推銷成立前,以書面告知退貨權利等六項資訊;未告知退貨權者,七天猶豫期延後起算,最長延至四個月。

Q · 網購下單後找不到退貨資訊,七天鑑賞期還能用嗎?

沒告知退貨權,七天鑑賞期還沒開始算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時,須在締約前以清楚易懂的書面提供六項資訊:企業聯絡資料、商品或服務內容與對價、依第 19 條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排除退貨權的商品、申訴受理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公告事項;網路交易並須以可供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其中第三款退貨權告知最具殺傷力——企業若未告知,依第 19 條第 3 項,七天猶豫期自補告知翌日起算,最長可延至四個月。

深度解讀

網購的時候,你有沒有遇過付完款才發現找不到客服電話?或者直銷業務員在你家坐了兩小時推銷完,你才發現他根本沒告訴你可以退貨?第 18 條要求企業在你掏錢之前就把六件事攤在陽光下:他是誰、怎麼聯絡他、你買了什麼、多少錢、怎麼付怎麼交,以及最關鍵的第三款和第四款,你的退貨權利是什麼、有哪些東西不能退。這不只是形式要求。第 19 條第三項埋了一個大禮包:如果企業沒有依第 18 條第三款告訴你退貨權利,你的七天猶豫期不是從收到商品開始算,是從企業補告知的隔天才開始算,最長可以延到四個月。企業省了一段文字,可能賠上四個月的退貨風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消費者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對價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解除契約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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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