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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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要求企業在網購或登門推銷成立前,以書面告知退貨權利等六項資訊;未告知退貨權者,七天猶豫期延後起算,最長延至四個月。
Q · 網購下單後找不到退貨資訊,七天鑑賞期還能用嗎?
沒告知退貨權,七天鑑賞期還沒開始算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時,須在締約前以清楚易懂的書面提供六項資訊:企業聯絡資料、商品或服務內容與對價、依第 19 條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排除退貨權的商品、申訴受理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公告事項;網路交易並須以可供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其中第三款退貨權告知最具殺傷力——企業若未告知,依第 19 條第 3 項,七天猶豫期自補告知翌日起算,最長可延至四個月。
深度解讀
網購的時候,你有沒有遇過付完款才發現找不到客服電話?或者直銷業務員在你家坐了兩小時推銷完,你才發現他根本沒告訴你可以退貨?第 18 條要求企業在你掏錢之前就把六件事攤在陽光下:他是誰、怎麼聯絡他、你買了什麼、多少錢、怎麼付怎麼交,以及最關鍵的第三款和第四款,你的退貨權利是什麼、有哪些東西不能退。這不只是形式要求。第 19 條第三項埋了一個大禮包:如果企業沒有依第 18 條第三款告訴你退貨權利,你的七天猶豫期不是從收到商品開始算,是從企業補告知的隔天才開始算,最長可以延到四個月。企業省了一段文字,可能賠上四個月的退貨風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消費者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對價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解除契約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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