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8 條
- 1.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2.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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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要求企業在網購或登門推銷成立前,以書面告知退貨權利等六項資訊;未告知退貨權者,七天猶豫期延後起算,最長延至四個月。
Q · 網購下單後找不到退貨資訊,七天鑑賞期還能用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時,須在締約前以清楚易懂的書面提供六項資訊:企業聯絡資料、商品或服務內容與對價、依第 19 條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排除退貨權的商品、申訴受理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公告事項;網路交易並須以可供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其中第三款退貨權告知最具殺傷力——企業若未告知,依第 19 條第 3 項,七天猶豫期自補告知翌日起算,最長可延至四個月。
白話解讀
網購的時候,你有沒有遇過付完款才發現找不到客服電話?或者直銷業務員在你家坐了兩小時推銷完,你才發現他根本沒告訴你可以退貨?第 18 條要求企業在你掏錢之前就把六件事攤在陽光下:他是誰、怎麼聯絡他、你買了什麼、多少錢、怎麼付怎麼交,以及最關鍵的第三款和第四款,你的退貨權利是什麼、有哪些東西不能退。這不只是形式要求。第 19 條第三項埋了一個大禮包:如果企業沒有依第 18 條第三款告訴你退貨權利,你的七天猶豫期不是從收到商品開始算,是從企業補告知的隔天才開始算,最長可以延到四個月。企業省了一段文字,可能賠上四個月的退貨風險。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為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的資訊揭露義務規範,要求企業經營者於締約前,將企業聯絡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與對價、依第 19 條解除契約的行使期限與方式、排除退貨權的商品範圍、申訴受理方式等六項資訊,以清楚易懂的文句書面提供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所為者,並須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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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直播購物算通訊交易嗎?▾
算。通訊交易指企業以網際網路、電視、型錄等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所訂立之契約,直播是典型樣態,適用消保法第 18 條的資訊告知義務與第 19 條七天猶豫期。直播主常稱『直播已讓你看過商品、不適用退貨』,此說法目前法律上站不住腳,因為直播中無法親手檢視實物。
Q2網路交易要提供「可供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具體是什麼意思?▾
至少要讓消費者能把六項資訊完整下載或列印保存,不能只出現在交易過程中一閃而過的動態頁面。實務上一封含完整資訊的確認 email 或可下載的 PDF 訂單確認書是最常見的合規方式。若資訊只出現在 APP 內暫時通知欄、消費者無法事後回查,可能不符合本條要求。
Q3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是什麼?▾
規範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締約前的資訊揭露義務,企業須書面提供消費者六項法定資訊。
Q4第 18 條六項應告知資訊差在哪?▾
前五款是聯絡資料、商品對價、退貨權、排除商品、申訴方式,第六款是主管機關公告事項;退貨權告知連動猶豫期,殺傷力最大。
Q5什麼叫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通訊交易是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下以網路、電視、型錄等遠距方式訂約;訪問交易是企業未經邀約於住居所等場所推銷訂約。
Q6第 18 條跟第 19 條有什麼關係?▾
第 18 條是締約前告知義務,第 19 條是七天猶豫期解約權;企業違反第 18 條第三款退貨權告知,會延長第 19 條猶豫期。
Q7網購沒被告知退貨權怎麼主張?▾
保存下單頁面、確認信、對話紀錄 → 確認企業未告知退貨權 → 以書面(email 或存證信函)解約並引用第 18、19 條。
Q8延長的退貨期間怎麼算?▾
未告知退貨權者,七天猶豫期自企業補告知翌日起算,最長可延至補告知後四個月屆滿。
Q9主張第 18 條要花錢嗎?▾
向企業書面解約、向消保官申訴或申請調解原則免費,進入訴訟才需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
Q10怎麼證明企業沒完整告知?▾
截圖下單頁面、確認 email、APP 通知與對話紀錄,並同步保存企業現行購物流程作為缺漏佐證。
Q11通訊交易 vs 訪問交易告知義務差在哪?▾
通訊交易締約前提供、網路交易須可儲存查閱;訪問交易則應於締約時當場交付書面。
Q12第 18 條 vs 第 22 條廣告真實義務差在哪?▾
第 18 條是締約前個別告知六項資訊,第 22 條是廣告內容真實且不得低於廣告,兩者保護面向不同可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ongxun | fangwen |
|---|---|---|
| 適用情境 | 未能檢視商品下以網路、電視、型錄等遠距方式訂約 | 企業未經邀約於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推銷訂約 |
| 書面交付時點 | 締約前提供,網路交易須可查閱儲存 | 締約時當場交付書面 |
| 電子方式要求 | 網際網路交易須以可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 | 原則紙本當場交付 |
| 未告知退貨權效果 | 第 19 條第 3 項猶豫期延後起算,最長四個月 | 第 19 條第 3 項猶豫期延後起算,最長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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