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19條之1已於104年刪除,原讓服務交易準用七日退費,修法後併入第19條商品及服務。
Q · 消保法第19條之1還能用嗎?七天退費要看哪一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已於民國104年刪除。原本它的作用是讓郵購、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19條的七日猶豫期退費。修法後第19條已直接涵蓋「商品及服務」,準用橋接不再需要,故刪除。現在主張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七日內解約退費,直接引用第19條即可。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104 年被刪除。原本的功能是讓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 19 條的七天猶豫期退費權。刪除的原因很簡單:民國 104 年修法後,第 19 條的適用範圍已經從「商品」擴展到同時包含「商品及服務」,不再需要額外一條來做準用橋接。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為一已刪除之準用性過渡條文,原於通訊(郵購)及訪問交易制度下,將第19條商品七日猶豫期退費規定準用於服務交易;民國104年第19條修正涵蓋商品及服務後,本條因功能重疊而刪除,僅具修法沿革之研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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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消保法第19條之1是什麼?▾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是一條已於民國104年刪除的準用性條文,原本作用是讓郵購、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19條的七日猶豫期退費規定。第19條修正涵蓋商品及服務後,本條因功能重疊而刪除。
Q2第19條之1刪除後七天退費還在嗎?▾
在,而且保障更完整。現行第19條已將商品及服務一併納入七日猶豫期,主張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七日內解約退費,直接引用第19條即可,不需要再經由第19條之1準用。
Q3第19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104年修法後,第19條的適用範圍從原本的商品擴展到同時包含商品及服務,作為準用橋接的第19條之1已無存在必要,故予刪除,屬於立法體系的精簡,而非權利的縮減。
Q4第19條之1和第19條差在哪?▾
第19條之1只處理『服務』且靠準用橋接;現行第19條直接涵蓋『商品及服務』,所以橋樑條文被刪。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某條規定借用到性質類似的另一情形適用,本條原把第19條商品退費借用到服務交易。
Q6什麼是訪問買賣(訪問交易)?▾
企業未經邀約在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推銷成交的交易型態,因易衝動消費而設七日猶豫期。
Q7服務交易現在怎麼主張七天退費?▾
直接依第19條,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或書面通知解約,不必再透過第19條之1準用。
Q8書狀引用法條時該寫第19條之1還是第19條?▾
一律寫現行第19條;引用已刪除的第19條之1會被認為欠缺有效法律依據。
Q9怎麼查證第19條之1已經刪除?▾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消保法第19條之1,全文僅顯示『(刪除)』,並可看修法沿革。
Q10退費時間怎麼計算?▾
依第19條,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次日起算七日內為解約猶豫期。
Q11第19條之1刪除 vs 第19條擴大,對消費者是好是壞?▾
對消費者更有利。服務退費從『準用』升級為明文直接適用,保障一致且更穩固。
Q12舊案件適用第19條之1 vs 新案件適用第19條?▾
刪除前發生的事實仍依當時法律判斷,刪除後的交易一律適用現行第19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19條之1(已刪除) | 現行第19條 |
|---|---|---|
| 適用客體 | 僅服務交易(準用) | 商品及服務一體適用 |
| 規範方式 | 準用橋接條文 | 直接規定 |
| 猶豫期 | 準用第19條七日 | 七日 |
| 現行效力 | 無(104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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