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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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保法第19條之1已於104年刪除,原讓服務交易準用七日退費,修法後併入第19條商品及服務。
Q · 消保法第19條之1還能用嗎?七天退費要看哪一條?
已刪除,七天退費功能併入第19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已於民國104年刪除。原本它的作用是讓郵購、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19條的七日猶豫期退費。修法後第19條已直接涵蓋「商品及服務」,準用橋接不再需要,故刪除。現在主張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七日內解約退費,直接引用第19條即可。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104 年被刪除。原本的功能是讓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 19 條的七天猶豫期退費權。刪除的原因很簡單:民國 104 年修法後,第 19 條的適用範圍已經從「商品」擴展到同時包含「商品及服務」,不再需要額外一條來做準用橋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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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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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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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