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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消費者保護法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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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19條之1已於104年刪除,原讓服務交易準用七日退費,修法後併入第19條商品及服務。

Q · 消保法第19條之1還能用嗎?七天退費要看哪一條?

已刪除,七天退費功能併入第19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已於民國104年刪除。原本它的作用是讓郵購、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19條的七日猶豫期退費。修法後第19條已直接涵蓋「商品及服務」,準用橋接不再需要,故刪除。現在主張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七日內解約退費,直接引用第19條即可。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104 年被刪除。原本的功能是讓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 19 條的七天猶豫期退費權。刪除的原因很簡單:民國 104 年修法後,第 19 條的適用範圍已經從「商品」擴展到同時包含「商品及服務」,不再需要額外一條來做準用橋接。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為一已刪除之準用性過渡條文,原於通訊(郵購)及訪問交易制度下,將第19條商品七日猶豫期退費規定準用於服務交易;民國104年第19條修正涵蓋商品及服務後,本條因功能重疊而刪除,僅具修法沿革之研究意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消保法第19條之1是什麼?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是一條已於民國104年刪除的準用性條文,原本作用是讓郵購、訪問買賣的服務交易也能準用第19條的七日猶豫期退費規定。第19條修正涵蓋商品及服務後,本條因功能重疊而刪除。

Q2第19條之1刪除後七天退費還在嗎?

在,而且保障更完整。現行第19條已將商品及服務一併納入七日猶豫期,主張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七日內解約退費,直接引用第19條即可,不需要再經由第19條之1準用。

Q3第19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104年修法後,第19條的適用範圍從原本的商品擴展到同時包含商品及服務,作為準用橋接的第19條之1已無存在必要,故予刪除,屬於立法體系的精簡,而非權利的縮減。

Q4第19條之1和第19條差在哪?

第19條之1只處理『服務』且靠準用橋接;現行第19條直接涵蓋『商品及服務』,所以橋樑條文被刪。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某條規定借用到性質類似的另一情形適用,本條原把第19條商品退費借用到服務交易。

Q6什麼是訪問買賣(訪問交易)?

企業未經邀約在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推銷成交的交易型態,因易衝動消費而設七日猶豫期。

Q7服務交易現在怎麼主張七天退費?

直接依第19條,於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或書面通知解約,不必再透過第19條之1準用。

Q8書狀引用法條時該寫第19條之1還是第19條?

一律寫現行第19條;引用已刪除的第19條之1會被認為欠缺有效法律依據。

Q9怎麼查證第19條之1已經刪除?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消保法第19條之1,全文僅顯示『(刪除)』,並可看修法沿革。

Q10退費時間怎麼計算?

依第19條,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次日起算七日內為解約猶豫期。

Q11第19條之1刪除 vs 第19條擴大,對消費者是好是壞?

對消費者更有利。服務退費從『準用』升級為明文直接適用,保障一致且更穩固。

Q12舊案件適用第19條之1 vs 新案件適用第19條?

刪除前發生的事實仍依當時法律判斷,刪除後的交易一律適用現行第19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9條之1(已刪除)現行第19條
適用客體僅服務交易(準用)商品及服務一體適用
規範方式準用橋接條文直接規定
猶豫期準用第19條七日七日
現行效力無(104年刪除)現行有效

第19條之1(已刪除)

適用客體
僅服務交易(準用)
規範方式
準用橋接條文
猶豫期
準用第19條七日
現行效力
無(104年刪除)

現行第19條

適用客體
商品及服務一體適用
規範方式
直接規定
猶豫期
七日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1227 增訂)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十九條所規範之交易標的為「商品」,惟以郵購或訪問買賣方式而為「服務」之交易者,亦屢見不鮮,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杜爭議,爰增列「服務」交易準用之規定。

(104060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本次修正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契約標的已包含商品及服務,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2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十九條所規範之交易標的為「商品」,惟以郵購或訪問買賣方式而為「服務」之交易者,亦屢見不鮮,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杜爭議,爰增列「服務」交易準用之規定。

(104060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本次修正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契約標的已包含商品及服務,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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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