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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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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2. 2.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3. 3.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 19-2 條規定,網購書面退貨後企業須 15 日內取回商品、15 日內退還全部價金,定型化契約更苛者無效。

Q · 網購退貨後,企業多久要退錢、運費誰出?

企業 15 天內取回商品、15 天內退全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消費者書面解約後,企業須於收到通知次日起 15 日內至原交付處所取回商品,並於取回或收到退回商品次日起 15 日內返還已支付的全部對價。除個別磋商外退貨運費由企業承擔;定型化契約中比民法第 259 條更不利於消費者的回復原狀約定無效。

深度解讀

網購退貨之後最讓人焦慮的不是能不能退,而是錢什麼時候回來、東西誰來收。第 19-2 條把這兩件事釘死了時間表。第一,你用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後,企業必須在 15 天內到你指定的地方把商品收走,不是你自己花錢寄回去。第二,企業在收到退回商品或收到你解約通知之日起 15 天內,必須把你付的錢全數退還。這兩個 15 天是法定的上限,不是建議。企業的定型化契約如果試圖約定「退貨運費由消費者負擔」或「退款需 30 個工作天」,只要這些約定比民法第 259 條的規定對你更不利,就是無效。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第三項:它直接封死了企業在回復原狀這件事上對你設定不利條件的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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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