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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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未經要約而寄送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逾期未取回或寄送逾一個月視為拋棄,並得請求損害與必要費用償還。
Q · 沒訂購卻被寄來的商品,我要付錢或退回嗎?
不用。你不負保管義務,也不必付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未經你要約而郵寄或投遞的商品,你不負保管義務,更沒有付款義務。你定相當期限通知寄送人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縱使沒通知但寄送後逾一個月你未表示承諾、對方仍不取回,該商品即視為拋棄。此外你還可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的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支出的必要費用。
深度解讀
某天你回到家,門口放了一箱你從來沒訂過的健康食品,附了一張帳單說「請於七天內付款,否則視為同意購買」。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焦慮?去翻法律?還是默默把東西收進家裡怕被人說偷?這條法律的答案比你想的乾脆得多:你什麼都不用做。不用保管、不用退回、不用付錢。如果這個東西在你家門口佔空間或造成困擾,你通知對方來拿,給他一個合理的時間,他不來?法律直接視為他放棄了,這東西歸你處置。就算你懶得通知,寄來超過一個月對方也不聞不問,同樣視為拋棄。更厲害的是第三項:如果這個不請自來的包裹害你花了錢(寄回去的運費)或受了損害(生鮮食品腐爛弄髒地板),你可以反過來跟寄送人要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消費者名詞
- 求償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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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