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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保管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2.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3.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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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現物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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