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保管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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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學說上稱之為:現物要約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現物交易
司法三原則:
過失責任主義
所有權絕對
契約自由原則
oppp80050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消費者除了沒有保管義務、受領義務、通知義務,什麼都不做的沈默,不會構成承諾
14874874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為現物要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