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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21契約書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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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2. 2.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3. 3.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4. 4.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要求分期契約須書面,並載明頭期款、總價與現金價差額、利率;沒寫利率強制變年利率5%。

Q · 分期契約上沒寫利率,企業可以隨便收嗎?

不行。沒寫利率自動變年利率5%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3項,分期契約若未記載利率,利率強制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若未記載頭期款或總價與現金價之差額,依第4項,消費者僅負現金交易價格之給付義務,多收部分不必付。書面與三項記載是強制規定,效果自動對消費者有利。

白話解讀

分期付款的本質是一場資訊戰。企業把總價切成小數字讓你覺得「負擔得起」,但真正的成本藏在利率、手續費、附加費用的夾層裡。一台標價三萬的筆電,分12期,每期2,800元,你算一算:2,800乘以12等於33,600元。多出來的3,600元是什麼?利率?手續費?保險?如果契約上沒寫清楚,你就是在簽一張看不見底的帳單。這條法律做了兩件事。第一,強制分期契約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不算數。第二,書面上必須寫明頭期款、總價跟現金價的差額、利率。少寫任何一項的後果極其嚴厲:沒寫利率,利率強制降為年利率5%(遠低於市場行情);沒寫頭期款或價差,你只需要付現金交易價格,多出來的一毛都不用付。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為分期付款買賣的書面與資訊揭露規範,要求分期契約須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總價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三項;未載明利率者強制適用週年利率5%,未載明頭期款或價差者消費者僅負現金交易價格之給付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期契約是口頭約定的,有法律效力嗎?

消保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期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法律效力有爭議,但企業無法證明契約內容時,消費者可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並可要求補簽書面契約。

Q2分期利率寫0%但另外收手續費,這樣合法嗎?

要看手續費有沒有計入「總價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揭露。若只標0%利率卻未揭露手續費造成的實質成本,即違反第21條第2項第2款。可自行換算實質年利率,超過民法第205條上限部分依法不必付。

Q3已經付完的分期事後才發現契約有缺漏,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第21條第4項效果為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已付超過現金價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得請求返還。務必保留扣款紀錄與契約正本。

Q4消保法21條是什麼?

規範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要求書面並載明頭期款、現金價差額、利率,缺漏時法律效果自動對消費者有利。

Q5分期契約三項法定記載是哪三項?

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總價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

Q6什麼叫現金交易價格?

一次付清的價格,是分期契約缺漏時消費者給付義務的計算基準。

Q7分期付款買賣跟一般買賣差在哪?

分期付款買賣分多期支付價金,因有資訊不對稱風險,消保法額外課予書面與揭露義務。

Q8分期契約有缺漏怎麼主張權利?

拍照存證 → 計算差額 → 寄存證信函引用第21條第3或4項 → 不理會則向消保官申訴。

Q9分期實質利率怎麼算?

(分期總額−現金價)÷現金價,再依分期年數換算年化,超過上限部分不必付。

Q10主張分期權利要花多少錢?

寄存證信函數十元、消保官申訴免費,多數案件不必走訴訟。

Q11怎麼證明契約有缺漏?

保留契約正本、扣款紀錄,並在簽約前拍下「一次付清價」作為對照基準。

Q12商家分期 vs 銀行信用卡分期適用法律差在哪?

商家自辦分期直接適用消保法21條;銀行信用卡分期適用銀行相關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法律效果
契約三項齊全依約履行,分期成本合法揭露
未載明利率利率強制降為現金價週年利率5%
未載明頭期款或價差消費者僅負現金交易價格之給付義務
口頭分期未書面違反第1項書面強制規定,效力有瑕疵

法律效果

契約三項齊全
依約履行,分期成本合法揭露
未載明利率
利率強制降為現金價週年利率5%
未載明頭期款或價差
消費者僅負現金交易價格之給付義務
口頭分期未書面
違反第1項書面強制規定,效力有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割賦販売法 第4条(割賦販売条件の書面交付義務)
韓國할부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할부계약의 서면주의)
德國BGB §§ 506–508(Teilzahlungsgeschäfte)i.V.m. § 492(Schriftform)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312-18 et s.(crédit affecté / paiement échelonné)
美國Truth in Lending Act 15 U.S.C. § 1638 + Regulation Z(12 CFR 102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30111 制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立法理由一、分期付款買賣亦為新型之傳銷術,而有特別加以規定之必要。   二、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簽約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之名義,以規避最高利率之限制或隱藏實質利率,混淆消費者之判斷而有本條之規定。

  • 消費者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0830111 制定)

一、分期付款買賣亦為新型之傳銷術,而有特別加以規定之必要。   二、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簽約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之名義,以規避最高利率之限制或隱藏實質利率,混淆消費者之判斷而有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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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