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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21 條(契約書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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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2. 2.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3. 3.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4. 4.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要求分期契約須書面,並載明頭期款、總價與現金價差額、利率;沒寫利率強制變年利率5%。

Q · 分期契約上沒寫利率,企業可以隨便收嗎?

不行。沒寫利率自動變年利率5%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3項,分期契約若未記載利率,利率強制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若未記載頭期款或總價與現金價之差額,依第4項,消費者僅負現金交易價格之給付義務,多收部分不必付。書面與三項記載是強制規定,效果自動對消費者有利。

深度解讀

分期付款的本質是一場資訊戰。企業把總價切成小數字讓你覺得「負擔得起」,但真正的成本藏在利率、手續費、附加費用的夾層裡。一台標價三萬的筆電,分12期,每期2,800元,你算一算:2,800乘以12等於33,600元。多出來的3,600元是什麼?利率?手續費?保險?如果契約上沒寫清楚,你就是在簽一張看不見底的帳單。這條法律做了兩件事。第一,強制分期契約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不算數。第二,書面上必須寫明頭期款、總價跟現金價的差額、利率。少寫任何一項的後果極其嚴厲:沒寫利率,利率強制降為年利率5%(遠低於市場行情);沒寫頭期款或價差,你只需要付現金交易價格,多出來的一毛都不用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消費者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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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