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21 條(契約書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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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要求分期契約須書面,並載明頭期款、總價與現金價差額、利率;沒寫利率強制變年利率5%。
Q · 分期契約上沒寫利率,企業可以隨便收嗎?
不行。沒寫利率自動變年利率5%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3項,分期契約若未記載利率,利率強制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若未記載頭期款或總價與現金價之差額,依第4項,消費者僅負現金交易價格之給付義務,多收部分不必付。書面與三項記載是強制規定,效果自動對消費者有利。
深度解讀
分期付款的本質是一場資訊戰。企業把總價切成小數字讓你覺得「負擔得起」,但真正的成本藏在利率、手續費、附加費用的夾層裡。一台標價三萬的筆電,分12期,每期2,800元,你算一算:2,800乘以12等於33,600元。多出來的3,600元是什麼?利率?手續費?保險?如果契約上沒寫清楚,你就是在簽一張看不見底的帳單。這條法律做了兩件事。第一,強制分期契約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不算數。第二,書面上必須寫明頭期款、總價跟現金價的差額、利率。少寫任何一項的後果極其嚴厲:沒寫利率,利率強制降為年利率5%(遠低於市場行情);沒寫頭期款或價差,你只需要付現金交易價格,多出來的一毛都不用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消費者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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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