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21 條(契約書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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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應以書面為之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未寫明-週年利率5%)
預售屋之分期付款-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保障之分期付款(無交易標的物)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頭期款
二、
(一)各期價款
(二)其他附加$合計總價款 & 現金 交易價之差額
三、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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