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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21 條(契約書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2.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3.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4.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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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應以書面為之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未寫明-週年利率5%) 預售屋之分期付款-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保障之分期付款(無交易標的物)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頭期款 二、 (一)各期價款 (二)其他附加$合計總價款 & 現金 交易價之差額 三、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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