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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1 條

  1. 1.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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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的規定,針對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行為,有以下幾點要點: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在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情況下,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使用強暴、脅迫等方法來干擾運動比賽的公正性,將會面臨刑罰和罰金的制裁。舉例如下: 範例1: A是一個運動彩券投注站的負責人,他威脅運動選手不得在比賽中盡力表現,以影響比賽結果。如果A被發現並被證明有罪,他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罰款。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如果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人合謀犯下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行為,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一個犯罪集團或團夥在一起妨害運動比賽的公正性,他們將面臨更嚴重的刑罰和罰金。舉例如下: 範例2: B、C和D三人共謀,通過詐術干擾一場足球比賽的結果,以便影響運動彩券的結果。如果他們被證明有罪,他們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罰款。 3.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的第3項,對於未遂犯罪也會受到處罰,具體的刑罰視情況而定。 4.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的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行為的調查,如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將受到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這意味著,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的人或相關從業人員有義務主動配合調查,如果他們隱瞞或抵觸調查,將面臨罰款制裁。 總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針對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行為制訂了相應的刑罰和罰金,以保障運動比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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