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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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