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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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