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6 條
- 1.發行機構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申請書、切結書或所作其他擔保之承諾經發現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 2.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依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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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問題: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6 條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6條的規定,當發行機構在參與遴選時出具的申請書、切結書或做出其他承諾被發現不實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運動彩券的發行。此外,當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被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發行的運動彩券。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發行機構在運作運動彩券時遵守相關規定,保護公眾利益和市場秩序。 參考資料: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中華民國108年修正(2020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1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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