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問題: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6 條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6條的規定,當發行機構在參與遴選時出具的申請書、切結書或做出其他承諾被發現不實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運動彩券的發行。此外,當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被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發行的運動彩券。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發行機構在運作運動彩券時遵守相關規定,保護公眾利益和市場秩序。 參考資料: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中華民國108年修正(2020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101
發行機構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申請書、切結書或所作其他擔保之承諾經發現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依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立法理由參照財政部徵求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公告一(三)規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於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相關承諾,經發現不實,或運動彩券發行後,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發行權,以利管理。
參照財政部徵求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公告一(三)規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於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相關承諾,經發現不實,或運動彩券發行後,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發行權,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