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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