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7 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後,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經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之宗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以及社會安寧,如果運動彩券發行後出現重大情事,例如引發社會不安或損害善良風俗等,主管機關可以核定停止運動彩券的繼續發行。 二、法律變更:根據參考資料,如果相關法律有變更,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變更進行核定,並停止運動彩券的繼續發行。例如,如果與運動彩券發行相關的法律被修訂或新的法律出台,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其繼續發行以符合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7 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
立法理由參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及財政部徵求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公告一(三),明定運動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或法律變更時,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停止繼續發行;至於所定法律變更之情形,係指因其他法律修正(例如博弈相關規定)致有停止運動彩券發行必要者。
參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及財政部徵求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公告一(三),明定運動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或法律變更時,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停止繼續發行;至於所定法律變更之情形,係指因其他法律修正(例如博弈相關規定)致有停止運動彩券發行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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