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7 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7 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後,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經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之宗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以及社會安寧,如果運動彩券發行後出現重大情事,例如引發社會不安或損害善良風俗等,主管機關可以核定停止運動彩券的繼續發行。 二、法律變更:根據參考資料,如果相關法律有變更,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變更進行核定,並停止運動彩券的繼續發行。例如,如果與運動彩券發行相關的法律被修訂或新的法律出台,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其繼續發行以符合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7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