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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在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8 條。
由財政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指定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機構,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依本條例繼續發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盈餘之使用,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目前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指定之發行機構,其發行權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保障其權利,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發行機構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依本條例繼續發行。 二、目前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盈餘,係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為使本法施行後於第一項規定過渡期間發行之運動彩券盈餘能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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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因應本條文所列之特種公益彩券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行終止,並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目前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指定之發行機構,其發行權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保障其權利,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發行機構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依本條例繼續發行。 二、目前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盈餘,係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為使本法施行後於第一項規定過渡期間發行之運動彩券盈餘能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以杜爭議。
因應本條文所列之特種公益彩券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行終止,並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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