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就下列事項,擬訂作業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 二、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之管理。 三、運動彩券賽事公布及兌獎事宜。 四、運動彩券廣告或促銷。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發行機構應就以下事項擬訂作業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發行機構需要制定遴選經銷商的準則和管理辦法,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舉例:發行機構根據該作業規定,擬訂了遴選經銷商的評估標準和程序,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 二、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之管理:發行機構需規定該專戶的管理辦法,確保銷售收入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舉例:發行機構根據該作業規定,制定了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的開設和監管要求,以確保資金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運動彩券賽事公布及兌獎事宜:發行機構需制定賽事公布和兌獎的相關規定,並確保公正、透明地進行。 舉例:發行機構根據該作業規定,規定了賽事公布的時間、方式和兌獎的程序,以確保公平公正地進行。 四、運動彩券廣告或促銷:發行機構需制定運動彩券廣告或促銷的相關規定,並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倫理標準。 舉例:發行機構根據該作業規定,制定了運動彩券廣告或促銷的準則,包括禁止虛假宣傳和不當促銷手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發行機構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制定相應的作業規定。 舉例:發行機構依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制定了運動彩券的退換貨政策和網路購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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