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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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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人辦理兌獎時,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向中獎人收取手續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8條,中獎人在兌獎時,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以及經銷商不得向中獎人收取手續費。這意味著當中獎人要兌換彩票獎金時,相關機構或經銷商不能要求中獎人支付任何費用。這保護了中獎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順利獲得自己應得的獎金,而不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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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中獎人辦理兌獎時,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向中獎人收取手續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