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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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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賽事主辦單位公布之賽事過程及結果有變更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於重行公布前,得停止分派彩金,於重行公布後,再據以分派;已分派彩金尚未完成兌獎者,亦同。
  2. 2.前項賽事過程及結果之變更於重行公布前,已完成兌獎者,其獎金不予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17條,賽事主辦單位公布的賽事過程和結果有變更的情況下,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可以在重新公布前停止分派彩金,重新公布後再進行分派。已經分派但尚未完成兌獎的彩金則不會被追回。 例如,如果一場籃球比賽的比分在比賽結束後被更正,發行機構可以在修正公布前暫停分派彩金,待修正公布後再進行分派。但如果已經分派的彩金已經被中獎者領走,則不會對其進行追回。 資料來源: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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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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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賽事主辦單位公布之賽事過程及結果有變更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於重行公布前,得停止分派彩金,於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