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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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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 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三、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違反洗錢防制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五、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六、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七、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九、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十、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一、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十二、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
  2. 2.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法人股東,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不得擔任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的情形,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1.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3. 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4. 違反洗錢防制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5. 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6. 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7. 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9.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10.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11.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12.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 根據以上規定,若有人符合上述情況,則不得擔任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的負責人位置。該規定同樣適用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法人股東,以及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妨害電腦使用罪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贓物名詞
  • 強制工作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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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 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