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經銷商: 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三、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
根据运动彩券管理办法第22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经销商: 1. 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2. 犯伪造文书、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侵占、诈骗、背信、赌博、妨害电脑使用罪,经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决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十年。 3. 未成年、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4. 有事实证明曾从事或涉及违反诚实信用或其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合担任经销商。 参考资料: - 运动彩券管理办法第22条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他有罪判决但刑期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后不超过十年之内犯有伪造文书、诈骗等犯罪,并涉及违反诚实信用或其他不正当活动的事实,他将不适合担任运动彩券的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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